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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00307号

杨爱文与杜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爱文,杜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00307号原告杨爱文,男,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杜文明,男,1955年5月28日生,汉族。

原告杨爱文与被告杜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爱文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由

审判员李晓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爱文及被告杜文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爱文诉称:2013年原告因建房需要用砖,当时被告从事拉砖营运,称要是提前给钱就能拉价格低些的砖。原告提前将砖款预付给了被告。可是给了被告钱后也不拉砖,所预付的砖款2000元也未退还。原告曾多次催要,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借故不还,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砖款2000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杜文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称现在债务多,负担大,没有能力偿还,可以分期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杜文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债务多,负担大虽系实情,但不能成为其不予给付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杜文明于判决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爱文现金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文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静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