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54号申请人钱洪博,男,生于1979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申请人杨天勇,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住船山区。被申请人王昔,女,生于1973年10月24日,汉族,住船山区。
申请人钱洪博因与被申请人杨天勇、王昔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天勇、王昔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房及杨天勇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杜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住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洪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天勇、王昔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变卖、转让、损毁等;
二、对被申请人杨天勇所有的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二年,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变卖、转让、损毁等;
三、对担保人杜奇良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城区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查封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变卖、转让、损毁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翠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