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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46号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胡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胡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楷。委托代理人张士文,男。委托代理人肖庭芳,女。被告胡志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蒋鸣良

审 判 员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