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楷。委托代理人张士文,男。委托代理人肖庭芳,女。被告胡志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志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蒋鸣良
审 判 员 殷 雪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