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苗彩虹,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艳萍申请执行苗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代理
审判员 肖 继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