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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号

陈艳平与苗彩虹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艳平,苗彩虹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苗彩虹,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艳萍申请执行苗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9日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房屋一套,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

代理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代理

审判员 肖 继 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范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