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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55号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55号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谢国民。委托代理人张闻杰,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洋互动(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