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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8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罕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罕清,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3222790-1。

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罕清,男,194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润年,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林,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依法处置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秀珍

审 判 员  刘梦灵

代理

审判员  程 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