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2号原告房丽英,女,汉族,1959年4月4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张宏,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王凤瑞,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丽英诉被告张宏、王凤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宏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尚在侦查阶段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尚 桢
审判员 王贵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