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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12号

房丽英与张宏、王凤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丽英,张宏,王凤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2号原告房丽英,女,汉族,1959年4月4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张宏,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吴桥县。被告王凤瑞,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丽英诉被告张宏、王凤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宏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尚在侦查阶段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尚 桢

审判员 王贵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