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81号申请执行人姚紫娟,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孙贺周,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生,住安徽省。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综上我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不宜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金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