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126号原告甄玉琴,女,1953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利水,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马思腾,男。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卫华,男。委托代理人刘爽,男。
原告甄玉琴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不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甄玉琴诉称,原告与北京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因购买海淀区万柳阳春光华家园10-1-1001号房屋,发生买卖房产合同纠纷,原告经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得知,原告所购房产的开发商星泰公司有两个商品房销售许可,令人生疑。被告与开发商合谋窃取业主土地、房屋建筑面积,增建房屋出售,非法得利。经向市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到,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与星泰公司于1999年6月1日签订京房地出(合)字(99)第152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生效3年后,更名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又与星泰公司补签了一份附件二:《补充协议》,星泰公司盖章日期为2002年7月4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8月5日才盖章,令人不解。该协议增加了土地出让面积、建筑面积、出让价格;增加款项收据上无财政部门公章;少收取费用近87万元。该《补充协议》违反先前的主合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窃取业主6366.26平方米房产面积,应无条件返还原告应得部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向星泰公司非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售房许可证,诈骗原告购房,相关证件非法无效,应予以撤销。被告需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与星泰公司涉嫌贱卖国有土地,诈骗消费者购房,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市国土局在信息公开中,公开的资料;市住建委未提供《补充协议》复印件涉嫌掩盖不法事实、包庇违法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2002年8月5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星泰公司签订的附件二:《补充协议》非法无效,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甄玉琴不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对人,被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甄玉琴的权利、义务无影响;甄玉琴与被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其起诉应予以驳回。甄玉琴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市住建委不具有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职权,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甄玉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甄玉琴。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建
代理
审判员 雷 磊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雨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