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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执3号

章世玉、农明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世玉,农明托,黄秋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3号申请执行人章世玉,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农明托,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黄秋萍,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章世玉申请执行农明托、黄秋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农明托、黄秋萍的住所地以及财产所在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3号章世玉申请执行农明托、黄秋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方 辉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正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