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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民初81号

罗练花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罗练花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1227民初81号原告罗练花,女,1978年8月9日生,壮族,农民,住所地被告黄洪政,男,1982年7月28日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桃村那月屯。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洪政,男,1982年7月28日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桃村那月屯。。被告黄洪政,男,1982年7月28日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桃村那月屯。

原告罗练花诉被告黄洪政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莫羡强独任审判,于同年1月27日下午主持调解,

书记员伍学旺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罗练花、被告黄洪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黄某1,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诉至本院,诉讼请求:由原告罗练花抚养女孩黄某1,被告黄洪政每月支付女孩黄某1的抚养费400元给原告罗练花,直到能独立生活止。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有共同财产和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练花和被告黄洪政同居期间生育的女孩黄某2英跟随被告黄洪政生活,由其自行抚养至18周岁止;

二、达成本调解协议之日,原告罗练花一次性支付小孩黄某1抚养费20000元给被告黄洪政,该款当庭兑现完毕;

三、原告罗练花对女孩黄某1有探望权,被告黄洪政要协助配合;

四、达成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原、被告对对方今后的婚嫁互不干扰;

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罗练花自愿负担。上述协议没有违反有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羡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学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