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刘正霞,女,住泰安市。
被执行人:郝祥建,男,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郭春燕,女,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济宁泰源嘉禾预拌砂浆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北站。
法定代表人:郝祥建,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霞与被执行人郝祥建、郭春燕、济宁泰源嘉禾预拌砂浆有限公司(2015)泰民一初字第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安市中院指定宁阳县法院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郝祥建、郭春燕的房产一套,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黄伯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连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