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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第25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郑燕妮、赣州市新华夏汽车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郑燕妮,赣州市新华夏汽车销售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5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

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善强,男,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住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燕妮,女,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市新华夏汽车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曾华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章贡支行)诉被告郑燕妮、赣州市新华夏汽车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华夏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2、由被告郑燕妮清偿信用卡分期付款本金13212.91元及其利息、滞纳金共计47740.28元(此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7月23日,以后顺延,利随本清);3、由被告新华夏公司对被告郑燕妮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燕妮因向被告新华夏公司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人,但被告郑燕妮未依约还款,被告新华夏公司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催收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郑燕妮、新华夏公司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审 判 长  薛春娟

审 判 员  陈 雯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