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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66-1号

杜香苓、刘宝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香苓,刘宝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杜香苓,女,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尊祖庄乡西申鲁村。被执行人刘宝田,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米各庄镇刘店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杜香苓与被执行人刘宝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冀0984执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宝田银行存款1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宝田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宝田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