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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949号

陈启予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启予,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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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94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949号申请执行人陈启予,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陈启予诉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黄���民一(民)初字第85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启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勇按照判决偿还人民币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5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姜雪峰

审判员 吴 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吴 乐

审判员 姜雪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