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4号原告侯永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枣阳市太平镇大富士庆典服务公司,地址枣阳市杨垱镇向阳路。被告邢才印,男,住枣阳市。被告陈凤莲,女,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强诉被告枣阳市太平镇大富士庆典服务公司、邢才印、陈凤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永强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侯永强负担。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国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