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83民初54号

侯永强与枣阳市太平镇大富士庆典服务公司、邢才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永强,枣阳市太平镇大富士庆典服务公司,邢才印,陈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54号原告侯永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告枣阳市太平镇大富士庆典服务公司,地址枣阳市杨垱镇向阳路。被告邢才印,男,住枣阳市。被告陈凤莲,女,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强诉被告枣阳市太平镇大富士庆典服务公司、邢才印、陈凤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永强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侯永强负担。

审判员 胡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国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