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执9号

远东电子电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远东电子电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艾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9号申请执行人远东电子电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薛官屯乡新开路村。法定代表人王树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东路199号华海环球广场B21。法定代表人赵梅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艾弗特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沧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天亨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9号华海商务中心房产三套(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石房权证新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其间,不得买卖、抵押或设定阻碍执行的其他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庆

审判员  史凤波

审判员  吴国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海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