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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18号

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陈阿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陈阿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南方渔业石油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阿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1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阿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阿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阿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阿琴(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9的存款人民币22673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