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499号申请执行人赵丹军被执行人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51425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011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4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