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280号罪犯顾瑶,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瑶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芳
代理
审判员 段 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