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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788-2号

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788-2号

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11号。

诉讼代表人:钱育新,北京高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毛志英,北京高鹏(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林春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胡其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斯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