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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审2号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与杨跃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杨跃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湘0104行审2号 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老虎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该单位干部。

被

申请人:杨跃飞,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岳交罚决定(2015)0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岳交罚决定(2015)0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

本院认为,岳交罚决定(2015)0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经合法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岳交罚决定(2015)0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杨跃飞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岳交罚决定(2015)06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交通运输局缴纳罚款300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执行费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