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50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熊某某、王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月息2分,自2014年7月21日起给付至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章麦丰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谢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喻 啸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六)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