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151号-2申请执行人李浩成,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汇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才洲坊113号301—305房,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081721。法定代表人李平于。被执行人丁志杰,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关于李浩成诉佛山市鑫汇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丁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汇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丁志杰应向李浩成赔偿41368.0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83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浩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151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健敏
审 判 员 刘安民助理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嘉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