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9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运中民监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
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运中民终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范霄& # xB;
代理
审判员 吴 芮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德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