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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财保3号

黄道政与罗成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道政,罗成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财保3号申请人黄道政,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成梁,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道政与被申请人罗成梁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罗成梁所有的哈佛牌小轿车。担保人周志元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住房一套为申请人黄道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道政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罗成梁所有的哈佛牌小轿车。查封担保人周志元的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广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颜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