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702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芮,住伊宁市。被
申请执行人:蔡明敬,住伊宁县。被
申请执行人:马秀芸,住伊宁县。本院在执行吴金芮申请执行蔡明敬、马秀芸机动车交通师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云疆
审判员 熊 鹰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