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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1702号

吴金芮申请执行蔡明敬、马秀芸机动车交通师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金芮,蔡明敬,马秀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1702号

申请执行人:吴金芮,住伊宁市。被

申请执行人:蔡明敬,住伊宁县。被

申请执行人:马秀芸,住伊宁县。本院在执行吴金芮申请执行蔡明敬、马秀芸机动车交通师傅责任纠纷一案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云疆

审判员  熊 鹰

审判员  刘宏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