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5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春雷,男,1984年7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春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春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春雷于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驾驶京G×××××号解放牌大货车,沿天津市武清区南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京津公路交口处附近时,与由东向西被害人韩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受损,被害人韩某受伤,于2015年2月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春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韩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刘春雷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韩某。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刘春雷拨打110、120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在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害人韩某符合脑干功能衰竭所致死亡。被告人刘春雷驾驶的京G×××××号解放牌大货车经鉴定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调解,被告人刘春雷与被害人韩某的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春雷赔偿被害人韩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0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韩某的亲属表示不追究刘春雷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春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及检验鉴定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及检验鉴定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春雷忽视交通安全,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安全,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刘春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春雷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春雷事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在医院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视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春雷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韩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韩某亲属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春雷所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刘春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春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殷 健速 录 员 穆 莹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