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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13号

马鞍山市青年创业资金管理中心与陈刚、孙丽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青年创业资金管理中心,陈刚,孙丽华,朱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13号

原告:马鞍山市青年创业资金管理中心。

被告:陈刚。

被告:孙丽华。

被告:朱道平。

原告马鞍山市青年创业资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刚、孙丽华、朱道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志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刚、孙丽华、朱道平难以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六年元年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