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13号
原告:马鞍山市青年创业资金管理中心。
被告:陈刚。
被告:孙丽华。
被告:朱道平。
原告马鞍山市青年创业资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刚、孙丽华、朱道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志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刚、孙丽华、朱道平难以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红二O一六年元年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江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