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85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瑞华,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瑞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前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账户、房管局、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3)鄂前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迪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