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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52号

林如发与李经波,黄妙燕,陈桂香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如发,李经波,陈桂香,黄妙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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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林如发,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李经波,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陈桂香,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黄妙燕,女,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如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经波、陈桂香、黄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经波、陈桂香、黄妙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经波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房全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李经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