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林如发,男,汉族,1961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李经波,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陈桂香,女,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被执行人:黄妙燕,女,汉族,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如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经波、陈桂香、黄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经波、陈桂香、黄妙燕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经波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房全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李经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