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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216号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来国金、余迪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国金,余迪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118号16楼A座、B座。

法定代表人:胡永平,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国金,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审

被告:余迪江,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国金、原审被告余迪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为民

代理

审判员  秦海龙

代理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