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118号16楼A座、B座。
法定代表人:胡永平,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国金,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审
被告:余迪江,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国金、原审被告余迪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为民
代理
审判员 秦海龙
代理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颖?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