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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执字第95-2号

裴国峰、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国峰,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王鹏,朱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裴国峰,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严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824716-5),住河北省定兴县新1**国道西侧朝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鹏。被执行人王鹏,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被执行人朱泽栋,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裴国峰与被执行人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王鹏、朱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保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王鹏、朱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王鹏、朱泽栋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2015)保执字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厚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关土地。现被查封土地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全和

审判员  张济平

审判员  徐旺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