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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纳执字第228号

申请执行人帅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采矿权转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帅某某,纳雍县雍汪兴腾煤矿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纳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帅某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纳雍县雍汪兴腾煤矿(三号井),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勺窝乡。代表人李明,合伙事务执行人。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帅某某申请执行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666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纳雍县雍汪兴腾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纳雍县雍汪兴腾煤矿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纳雍县雍汪兴腾煤矿无履行能力、且停产,经合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纳执字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龙国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何 睦二0-六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