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被执行人浙江托姆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044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0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托姆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托姆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托姆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托姆力重工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89450356.9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鑫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