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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19号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19号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勇,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周武,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杨维,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雄海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段莉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