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刑初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小荣,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于吉安市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万安县。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小荣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小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鄢小荣谎称自己是吉安市公安局内退民警“郭刃”,现经营一家公司,在取得被害人黄某的信任后,又谎称其从吉某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来的赣D×××××号日产逍客汽车为自己公司所有,并以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抵押给黄某,骗取黄某人���币3万元。2、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鄢小荣以急需用钱为由,采取上述相同方式,将从吉某区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来的赣D×××××号别克君威汽车抵押给被害人朱某,骗取朱某人民币4万元。综上,被告人鄢小荣诈骗作案2次,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10月29日,吉安市公安局吉某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鄢小荣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鄢小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朱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租车合同、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交接清单、借车条,被告人以郭刃名义出具的借条,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名成立。被告人两次诈骗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鄢小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宣 春 华
人民陪审员 周 小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玉迪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至10时45分地点:本院刑庭审判人员:朱莉(主审人)、宣春华、周小云(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朱玉迪评议被告人鄢小荣诈骗罪一案主审人汇报案情:主审人处理意见:
人民陪审员宣春华:同意主审人的处理意见。
人民陪审员周小云:同意主审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