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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02执7号

郑金飞与何华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飞,何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7号申请执行人郑金飞,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何华军,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本院在执行郑金飞申请执行何华军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和车辆。经与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的(2014)江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付敏

代理

审判员  杜志华

代理

审判员  黄新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薪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