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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61号

陈杰与田晓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杰,田晓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61号原告陈杰,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田晓南,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61甲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田晓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