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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汕尾市司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汕尾市司法局,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文件稿纸拟稿庭室民一庭拟稿时间2016年1月27日领导签署拟稿人秘密等级年月日主抄送单位核稿人年月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214号反诉

原告:汕尾市司法局,住所地:汕尾市区海宁路司法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潘愚宏,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若飞,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清君,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卓远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远望,男,该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瑞兴,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原告汕尾市司法局诉反诉被告汕尾市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汕尾市司法局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以“因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汕尾市司法局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1元,由反诉原告汕尾市司法局负担。

审 判 长  莫胜卫

审 判 员  余小阳

人民陪审员  蔡建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