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涛,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织金县。200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0月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2012年3月9日因吸毒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蔡涛窜至苍南县龙港镇西一街206号,溜门进入二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二楼前间房门,盗走被害刘某昔放在房间铁皮盒内的现金12000元以及房间桌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元)和一部苹果手机(价值无法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刘某昔的陈述,物价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医院报告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涛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涛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涛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303元、苹果手机一部,返还被害刘某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显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林庆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PAGE?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