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兰,女,汉族,65岁。被执行人阿拉腾其劳,男,蒙古族,69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玉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