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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0号

向厚青、覃朝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向厚青,覃朝海,覃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840号6月29…。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代理人向彪,来来凤县。委托代理人向彪,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厚青,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覃朝海,男,生于1965年1月14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覃涛,男,生于1990年3月14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上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婷诉被告向厚青、覃朝海、覃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克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向中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