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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恢字第21-1号

邹诚、杨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04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诚,杨志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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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恢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邹诚,男,1989年2月21日生,汉族,宜黄县人,个体户,住宜黄县。被执行人杨志辉,男,1983年9月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农民,住崇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江西经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赣F×××××现代牌小汽车一辆。2016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邹诚以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赣F×××××现代牌小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邹诚(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邹诚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邹诚可以持本裁定书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星芬

审 判 员  朱建财

代理

审判员  陈旭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