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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11号

龙某、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11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曾用名龙妹娟),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某已交清了补偿款,申请执行人龙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吴 战

审判员  庞国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纪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