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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690号

原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保利裕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山西保利裕丰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690号原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南三路。法定代表人操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科,男,生于1962年6月15日,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系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冰,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保利裕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法定代表人唐振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保利裕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欧耐橡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香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