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翁齐峰,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张汉民,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朱口龙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405143-0。法定代表人张汉民。被执行人廖礼雄,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申请执行人翁齐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汉民、泰宁县金盛木竹制品有限公司、廖礼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齐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汉民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武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院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汉民的其他案件,为统一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家琳
代理
审判员 江娄骅
代理
审判员 韩广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则》第十六条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或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对积案较多、任务较重的法院,可将部分案件适当分流到案件较少的法院,指定其受理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