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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2363号

康跃金、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跃金,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柯伟文,黄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康跃金,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1#2#楼,组织机构代码77960039-1。法定代表人黄秀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柯伟文,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秀珍,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康跃金与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柯伟文、黄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待拍卖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泽伟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拟稿:年月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惠执字第2363号申请执行人康跃金,男,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阳镇五音村大厝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210301517。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美仁工业区1#2#楼,组织机构代码77960039-1。法定代表人黄秀珍,总经理。被执行人柯伟文,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建安路3号3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602267578。被执行人黄秀珍,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建安路3号3幢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803100045。申请执行人康跃金与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柯伟文、黄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惠安县益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尚待拍卖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峰

审判员侯炳泉

审判员郑育鑫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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