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破字第80-3号申请人深圳市首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人张斌,深圳市首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深圳市首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首佳公司于1993年7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兴办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及限制项目)、计算机多媒体与网络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875号文办理)。首佳公司已于2010年12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受理后,因债务人首佳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能接收其财产和账册。且经调查发现首佳公司有三笔对外投资,其中两家被投资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另一家的被投资企业也已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可变现价值很低。另查明,首佳公司有银行存款5230.48元。在本案破产程序中,共有6位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4位已经本院裁定予以确认,确认债权的总额为14936934.74元。案件受理后,亦无人申请对首佳公司进行重整或者和解。
本院认为,首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管理人清查,证实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深圳市首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松
代理
审判员 唐 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丰青青(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