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负责人霍兆华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顺德区乐从镇小涌村。法定代表人曾辉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顺建(乐)罚(2015)5号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存款人民币23739.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敬昌 来自: